立子異言堂

.文章構想時間:2001/06/04

■文章標題:我看智慧財產權

■前言︰

「我跟你借打火機抽煙,過不久有別人跟我借火,於是我把菸頭的火借他點,你卻來告我侵犯打火機點火的權利!?」

這是當初Napster被告的時候,Napster的律師用了這種解釋來比譽MP3的傳檔行為。

其實智慧財產權的東西很難界定,我也曾在這一方面仔細做過研究,得到了兩個小結論。

一、你拿別人的文章,把作者改成你的名字,並接受與之而來的利益,你犯規。

二、你拿了別人的文章,保留對方的姓名,可是卻未經對方同意拿去賣錢,你也是犯規。

把相同的事情放在Napster上面來看,我覺得Napster沒有犯規,你唱片不好賣是你自己不夠力,那能怪人家MP3傳到死呢?

更誇張的是,居然有人專門跑去捉MP3,卻不捉每一個縣市的夜市所賣的盜版CD,讓人不禁會發起連想,是不是因為有人沒交規費,所以才會被捉?

總而言之,一切都是「錢」在作祟。

■作者:卜仔 ��文章主分類:心情生活 ��文章子分類:生活隨筆
■文章標題:我看智慧財產權

��作者:卜仔

【為什麼寫這篇文章】

逛異言堂一段時間的人可能都知道,有個叫「c.4」的傢伙,三不五時在留言板上灌灌水,或寫些文章來鼓勵(吐槽)社會。

約在一年前,有次跟他通信時,談到智慧財產權,我們有過一番爭辯,這是一段相當精彩的爭論,我一直想找時間把他整理成文章,與大家談談我的觀點。剛好遇到這次的「411成大事件」,把智慧財產問題重新點燃,我也翻出舊作,試圖為這個議題下點註解。

不過,先說好,這只是我的個人觀點與偏見,讀得下去的,就往下讀。不喜歡的,就跳過去吧!當然,如果願意,歡迎吐槽。異言堂本來就是多元開放的空間!

【從一本書說起】

2000年5月初,我為了準備考試,從朋友那裡輾轉獲得了「全本影印」的教科書。當然,因為有書的幫助,我順利通過考試,獲得了認證。跟c.4通信時,不經意提起,竟被他海削了一頓。說我不尊重智慧財產權......。

我當然不服氣,於是有了這場交談。

【有價值的發明】

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,世界上有很多「重要發明」,是不收費的。舉例來說,「網際網路」、「火藥」、「印刷術」......。這些發明重要吧!說說更重要的,在肥沃月彎(兩河流域),馴服野生植物,變成大麥、小麥。將牛、豬從野生動物馴化為家畜的偉大人們,也沒藉這技術獲利。

在所謂的智慧財產權裡頭一直有派說法,主張所謂「智慧財產」不屬於個人財產,他是社會全體的共同結晶。因此,如果有任何因這智慧財產的發明(發現),導致人民生活能進一步提升時,這樣的利益應為全體人民所共享。

也基於此,據說在大陸那邊(如果我沒記錯),對所謂的智慧財產觀念也主張--當文明程度累積到一定程度時,就會有「應該」發現的事情被發現(發明)。這是屬於天經地義,就像蘋果在樹上熟了,雖不一定會砸在牛頓頭上,卻一定會向下掉。

當牛頓發明(發現)「萬有引力」,並發表他的運動三大定律後,如果他要求「使用者付費」。則,是不是全世界都要付費給他了呢?顯然,有人放棄了這個「權利」(我相當不以為然)

【商業寫作人】

在智慧財產權裡面,會談到著作權的概念。

各位如果仔細想想,市面上的寫作人大致有兩種,一種是專門寫書、演講的。另一種則是以寫作為樂趣,另有專業職業。

有些「商業寫作人」(請原諒我不稱他們為作家),每三個月寫一本新書,主題萬古不變,不是禪學,就是佛經,動不動就要人向善學好,向菩提學習。結果,自己搞出婚外情。

李家同教授的文章經常在網路上被轉載,很多人都讀過。李教授的正職是教師,寫作,是他用來教化人心的工具(我自己認為,並無不敬意思)。或許,在他心中,他期待文章傳得越遠越好,越多人讀到,越多人受感動,讓社會能向上提升、淨化。

【真正的大師】

有個很諷刺的現象,真正成為經典的書籍,往往不是「商業寫作人」的作品。紅樓夢是曹雪芹困頓在家,寫來娛樂大家的。寫聊齋的蒲松齡似乎也不是專業作家。更遠的唐宋八大家裡頭,哪個又是靠賣文字維生的呢?影響中國人的儒家經典–論語,也不是為了寫書而做的作品。世界最暢銷的書–聖經,似乎也不是耶穌寫來賣錢的。

現今名滿天下的金庸大師,當初創作的理由也是刊在自己的明報上頭,希望增加報紙銷量而已。

【立德、立言、立行】

古人說,「著書立業」。對他們來說,人生在三大目標:立德、立言、立行。追求的是生命的價值,而不是金錢的酬賞。尋求永恆的光輝,而不只是當下的璀璨。

還記得2000年總統大選時的一個競選廣告。廣告裡的宋楚瑜說:當總統沒什麼了不起,美國有四十幾個總統,但是人們只會記得林肯、華盛頓......。因為他們做了對人民、國家有意義的事情......。

而,著書立言,本身也該抱持這樣的信念去創造(創作)。

【智慧財產–Linux】

我相信,智慧是有價值的,但卻不見得必要(可以)量化為金錢單位。如果,有價值的知識可以促進社會前進。知識傳遞,為什麼仍要侷限在付費這個議題上?

請容我舉IT產業的故事–Linux為例說明。Linux這套軟體起源自一個天才傢伙,他顛覆了資訊產業裡軟體付費的觀點。

1976年時,微軟的比爾蓋茲層發表過一封「致玩家公開信(Open Letter to Hobbyist)」曾斥責玩家們的拷貝行為「誠如大部份玩家所熟知的,你們的軟體大部分是偷來的。硬體該付錢,但軟體卻被拿來共享。誰在乎研發的人是否得到報酬?......白白的從事專業研究,誰受得了?有什麼玩家花3個人年(1人1年工作量)去設計、找出各種錯誤、登錄自己作品,然後免費流通?」(轉引自2001/05/26工商時報)。

從蓋茲的觀點,他很明確的宣示了對軟體所有權的捍衛決心。然而,先是「開放原始碼運動」,後是Linux強力挑戰。以微軟為核心的作業體系正面臨新的挑戰。

事實證明,不是只有一個人想將自己的精心著作(創作)與世人共享,而是有一大群人,願意向世界的所有人公佈自己的成果,而不計金錢的回報。於是Linux在這些年成為一股無法忽視的力量。而紅帽、網虎也經由新的經營模式,在現實商業世界走出一片天。

【智慧財產–地鼠】

地鼠系統跟網際網路在差不多時間發展,但是,在今天,除了少數人外,誰還用過(記得)這玩意兒?

說來好笑,原本這也是一套免費軟體,但就在1993年明尼蘇達大學決定要對部份使用者(商業公司)收費消息傳出後,地鼠就結束了他在商業界的發展機會。

我不敢說,如果當初地鼠系統存在,會影響現在網際網路的發展,但兩線並存的網路世界是否會蹦出新的火花,卻沒人能保證。網際網路失去了一次重要的實驗機會,地鼠則失去了讓世界認識他的可能。

【copy與盜用】

前陣子(去年),如果大家有注意新聞事件:一是黃朱碧抄襲朱少麟的著作「傷心咖啡店之歌」﹔二是孫瑋芒控告天下文化在未獲得他的同意前,擅自登出他所寫的書評。針對我國現行法令,違反相關規範是有受罰的義務。但讓我們回頭看看這二件案子。

對我來說,第一個案子的抄襲,本身跟盜用幾乎沒有兩樣。想想看,如果今天我的文章,被阿里不達先生全文照抄,最後的落款署名變成「阿里不達」。這是對原創者莫大的侮辱。但是,若轉引某人文字在文章中(註明作者與出處),不但能增加自己文章可讀性,也是對被轉引者莫大的驕傲。

我們讀學術論文時,總會見到作者引用其他學者的論述,強化自己的觀點。如果,這樣並未侵犯著作權,不須收費。那麼,知識(文字)是運來傳遞文明的載具,當然能與金錢做區隔。

第二個案例,天下文化將孫瑋芒的書評從平面媒體轉載到網際網路上頭。這樣子控告了天下文化。我覺得就法律觀點,當然是天下有錯。但如果細究這篇文字的書寫理由,只怕也是一篇為金錢而作的稿子,屬於商業書寫,而今他刊出的所在地超越了原本付費約定的範圍,從而追討「稿費」?

【結語】

據說,早期大電腦系統中的作業程式裡,原本是附上原始碼的,但不知從何時起,被工程師悄悄拿掉了。原本的立意是希望將程式碼公開,如果程式執行不順暢,可由購買者的資訊人員酌量修正後使軟體跑順。在一定程度上,屬於知識共享。但是,由於後期的發展,程式變成了私產,不再是可供共享的知識。

當文字從知識的載具變成營利的工具,資本主義也循著商業模式入侵這個領域時。文字從傳道授業的教化功能轉變成娛樂工業的消費商品,文字失去神聖性格,從而分裂為二,一為繼續維持共享知識的效能,另一則為娛樂文化運用,轉為金錢計價的單位。

對一個真心寫作的人來說,金錢的酬賞將不會是創作的主力,作者希望藉由文字傳遞個人想法才是鼓動作者書寫的主要驅力。

我尊重創作者的創作,卻不見得認同現行的商業模式。網際網路的出現,對現有的商業機制發生衝擊。網路的「自由擷取」雖不等於「免費使用」,卻提供對現行商業模式裡著作觀念的另一種思考空間。

如果知識本身就屬於全體社會共享的文化公共財產,則流通是順理成章的啊!為何有必要進行限制呢?著作權到底保護了什麼?

我還沒有最後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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